摊上LED路灯弊案,台湾议员公仆一审判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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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在上一年花莲县迸发LED路灯采购案,6月24号花莲当地法院对于,花莲县议员潘富民、陈长明、陈修福、施金树4人,透过厂商游说动支“当地建设补助款”,补助乡公所置办LED路灯、消防安全设备等,并收受厂商新台币100万到200万元贿款,花莲地院依违反贪婪定罪法令将4人,别离判处4年到9年有期徒刑,褫夺公权5年,另外,涉贪的还有花莲卓溪乡长苏正清,他是透过同仁合作厂商添购LED灯并收贿,是依共同犯贪婪定罪法令不违反职务收受贿赂罪一共三罪,合并履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褫夺公权五年,当前已全数缴回新台币三十四万七千元没收,一审判有罪。
按照当地制度法地78条规定,直辖县市长、乡镇长、村里长,涉嫌犯内争、外患、贪婪定罪法令或安排违法防制法令之罪,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者,乡镇市长由县政府派员署理,族员表明眼看卓乡乡长将要停职,就很忧虑乡内业务会停摆
LED灯弊案牵扯多人,卓溪乡公所除了乡长还有两位课长一审被判有罪。至于县政府要指使谁署理卓溪乡长 ,当前县政府还再等法院的判决书才会进行后续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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